120急救车执行任务时抢时间闯红灯,出了车祸,致对方伤残,责任怎么定?日前,海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2年6月25日下午,海盐某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称某工厂有一工人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急救中心马上安排救护车前往救援。
驾驶员陆某驾驶救护车途经海盐县于城镇某路口时,为缩短救援时间闯红灯,不慎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受伤严重,当场昏迷。
交警大队最后认定,陆某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箭头行驶且违反信号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黄某经救治支出了医疗费11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了二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多次协商无果,黄某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万多元。
庭审过程中,该医院抗辩称,救护车为救护病人而闯红灯,没有主观恶意,虽然负事故全责,但是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虽然陆某驾驶的是救护车,但是在救援过程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为缩短救护时间违反信号灯行驶,其前提也必须是确保安全。因此,医院对原告黄某的损失应当负全部责任。
因该救护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故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26万余元,原告剩余的部分损失由医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