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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作者辛夷坞 一审被判赔原东家50万元

日期:2014年09月24日  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青春”有时挺残酷

    《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作者辛夷坞(原名蒋春玲)遭原东家起诉违约一案有了新进展。9月23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辛夷坞构成违约,需赔偿原东家50万元违约金。

    辛夷坞的原东家是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该公司老板还另外开设了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公司)。早在2007年6月,开维公司就与辛夷坞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 双方就辛夷坞自2007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所著的作品合作出版事宜达成协议。也正是在该公司旗下时,辛夷坞创作了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与辛夷坞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开维公司与辛夷坞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双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该协议签订后,辛夷坞新创作了作品《蚀心者》,并于2012年4月10日授权儒意欣欣公司出版发行该作品。开维公司及阅读纪公司发现《蚀心者》一书出版发行后,与其进行协商未果,遂告上法院。今年3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本报今年3月6日曾报道)。

    法院认为,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3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3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该案中,享有优先签约权的主体为阅读纪公司而非开维公司。辛夷坞与儒意欣欣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前或之时,有义务告知阅读纪公司第三方给出的出书条件是什么。由于辛夷坞没有行使告知义务,致使阅读纪公司丧失对该书的竞价权利,从而导致阅读纪公司丧失了行使优先签约权条款的基础,因此辛夷坞的行为侵害了阅读纪公司的优先签约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辛夷坞支付违约金50万元。辛夷坞对该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幕后

    在此案开审之前,早在2012年,辛夷坞曾就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加印其《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等6部作品,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阅读纪公司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该案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阅读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辛夷坞《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等6本书籍,阅读纪公司支付辛夷坞20万元补偿金等。(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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