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伟宾
情侣结婚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二人最终没能走入婚姻殿堂。分手后,女孩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送给了男孩。可等到男孩结婚后打算卖这套房时,女孩不愿意了,拒绝帮男孩办理过户。
昔日的一对最终对簿公堂,究竟谁有理?
男方
前女友赠与房产我要卖房她不同意
2007年6月2日,小军和相恋一年的女友小晴决定在郑州市惠济区购买一套房产,并由二人共同支付首付。小军是房屋所有人,小晴是房屋共有人。
由于之前了解甚少,加上二人长期两地分居,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二人选择分手。
分手后,小军和小晴就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子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小晴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赠给小军,小军表示愿意接受赠与。此后,二人在惠济区公证处对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3年,小军结了婚,他打算把这套房子卖了,便找小晴让她帮忙办理银行贷款解押和房屋过户。但小晴说什么都不愿意。
多次交涉无果后,小军将小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位于惠济区的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女方
房子有我的一份当初赠与是被迫的
法庭上,小晴坚持认为那份赠与合同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
“房子也有我的一份,首付、装修我都出资了。那份赠与合同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我是在受胁迫下签的,应该是无效的。”小晴说。
她表示,分手后,小军经常骚扰她,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和工作,她是受胁迫在无奈之下才和小军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此外,她还称,在签合同时,小军承诺给她的经济补偿一直没兑现,小军的妻子承诺给她5万元的补偿也没有兑现。据此,她请求法院驳回小军的诉讼请求。
判决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经过公证不能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应该负责,原告小军与被告小晴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被告小晴将讼争房屋中个人所有的产权全部赠与给原告小军、小军表示接受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原被告通过公证方式赠与被告的房产,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位于惠济区的涉案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小晴辩称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赠与合同,其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小晴辩称签订赠与合同时原告曾承诺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
昨日,惠济区法院判决位于惠济区的涉案房屋为原告小军单独所有,被告小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提醒
提前算明经济账是更成熟的处理方式
热恋时“不分你我”,分手后“锱铢必较”。因分手或离婚而产生的房产分割纠纷,即便在法庭上分清了“是非”,在感情上等于输得一败涂地。
如何避免“情感尴尬”发生?本案主审法官在判后受访时称,对于婚前买房,如果是单纯由一方父母出资,最好只写子女一个人的名字,这个时候“伤伤感情也无妨”,或者可以将父母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
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就要提前算清细账,最好签订协议并明确约定。算明经济账不是不信任,而是一种更成熟的感情处理方式。
对于一方的赠与,主审法官称,并非所有的赠与都可以撤回。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