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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代身份证取14万 银行被判赔偿9.8万

日期:2014年09月06日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女子曾某在交友网站上结识男子李某后,交往过程中不慎将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信息泄露,导致卡内14万元钱款被李某指示他人冒名取走。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曾某自担30%的损失,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2008年,曾某在交友网站结识了李某,并在交往过程中不慎将银行卡的密码及居民身份证信息为李某所得知。李某因赌博欠款,利用曾某在交往过程中赠与的照片,伪造曾某的第一代身份证,并找人假冒曾某前往银行补办银行卡。补卡后,曾某卡内款项14余万元被盗提。

  曾某以“未尽审核义务,取款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曾某存款本息147977.82元,并由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银行方面辩称其在办理挂失业务时已履行审核义务,没有过错。曾某名下借记卡被冒名挂失并取走款项是由于身份证和密码泄露,导致身份证被伪造,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没有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对存款盗取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曾某自担30%的损失,曾某办理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李某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挂失取得,并盗刷卡内现金,银行在办理原卡挂失及更换新卡事项上有过错,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有在储户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2004年1月1日起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曾某在2008年申请办理借记卡时使用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犯罪分子2012年办理挂失和换卡时使用的是伪造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不符、是否为曾某本人办理挂失业务等,银行均未尽认真、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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