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民委官网正式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1月1日前,将意见和修改建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办法》拟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分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并应与公安部门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多地曾出现民族造假骗加分事件
中国少数民族考生在不少省市可享受中高考录取政策优惠,有的还可享受招干、招工、升学及其他优惠待遇。但这种待遇也让部分人铤而走险,多地曾出现少数民族成份造假骗取加分的事件。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就曾于2012年规定,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对此,《办法》拟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籍外国人拟登记为原国籍名
《办法》中的民族成份,是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拟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而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18岁以上可在两年内自愿选择民族
而中国公民的民族身份,根据《办法》,拟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不适用于该《办法》。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而如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办法》拟规定,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一旦确认登记后,民族成份一般不得变更。但《办法》也拟列出了可申请变更的情形,包括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可在年满18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2009年,重庆市31名高考考生少数民族成份造假,当年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也牵涉其中,其在高考前把户籍由汉族改成土家族,享受了20分加分。事后何川洋被北大拒录,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多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第二年,他终如愿考入北大。
●2008年,湖北石首20余名高考考生更改民族成份骗取高考加分。造假考生的父母都是当地“局长”、“部长”、“主任”,或在有权部门工作。据中青报报道,湖北省招生信息网相关公示名单中,湖北监利县当年考生中有29人造假,而石首市由汉族改成其他民族的有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