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特大鱼翅走私案一审审理终结
公司被罚款
8被告获刑三年至十二年
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等方式,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记者昨日获悉,江门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罚金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据介绍,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宣判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表示经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3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查获该公司走私进口低报鱼翅海产品,后分别抓获邝某鹏等8人。经查证,该海产公司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
另查明,被告人被抓获当天,警方还当场缴获鱼翅成品4308.30公斤、鱼翅半成品74526.35公斤、鱼翅原料132655.35公斤、大什骨27070公斤、海参3310公斤等。
之后,警方又在另一公司处扣押了来自荣兴公司的鱼翅4259公斤。案发后,江门海关缉私局冻结了荣兴公司的款项共计2817194.62元。
上万吨的走私海产品,又是怎样逃避执法检查的?据被告人邝某鹏等人交代,先是由荣兴公司将鱼翅、海参等海产品原料走私进境,工厂仓库主管李某球、厂长陈某英持真实的装运清单验收,被告人李某球制作实收货物数量统计表与香港德祥公司对数。
对于入境的海产品,其中部分鱼翅原料或半成品被被告人邝某鹏等人直接在境内销售,其他原料由被告人陈某英等安排被告单位员工进行加工生产。
另外,在被告人邝某鹏、胡某祺的指使下,会计被告人马某霞制作虚假的单证和会计账,开具与实际销售品名单价、数量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纳被告人陈某琼制作真假两套现金日记账和虚假的入仓、出仓单等仓库账,以应对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掩护走私鱼翅的犯罪事实。(记者陈杰 通讯员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