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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律师行贿265万获刑11年 曾送法官5.9万元

日期:2014年10月23日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身为省直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江业胜,因涉嫌向法律顾问单位的分管领导及相关法院法官行贿而身陷囹圄。昨日,记者独家获悉,经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江业胜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记者梳理发现,江业胜在执业过程中,为了维护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合作关系,向一名官员行贿260万现金和房产。同时,他还送给一名法官5.9万元,以感谢法官为其协调关系等事宜。一审宣判后,江业胜曾表示会上诉。

  【另类合作】

  为省煤田地质局代理5次送65万现金

  2006年7月,江业胜开始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8年到2011年期间,江业胜先后代理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及其下属的多起诉讼案件,共收取170余万元诉讼代理费用。知恩图报,江业胜为了感谢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分管法律事务的副局长丁宝军关照,收取代理费用后及节日前夕,曾先后5次送给丁宝军65万元现金。

  对于行贿指控,一审庭审期间,江业胜及其辩护人曾提出,若构成行贿罪应认定为单位行贿。不过,巢湖市法院经调查确认,江业胜行贿时并未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集体协商,也不是为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事后也未告知其他合伙人,所获的利益也是归其个人所有。

  一场官司过后送出195万“提成”

  丁宝军与江业胜之间还有一个君子协定:凡是江业胜代理的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的诉讼官司,丁宝军收取约30%的代理费提成。

  2010年3月,江业胜代理了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中盐安徽某某集团北京房地产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一案。此后,江业胜收取律师费650万元。

  按照事先约定,2010年,江业胜用其中195万元,用他注册的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了合肥市“新天地广场”一套写字楼。

  后来,该写字楼经装修后又出租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每年支付丁宝军10万元房租。案发前,江业胜已向丁宝军支付了2011年房租10万元。

  【自相矛盾】

  一审庭审中他推翻此前供述

  据了解,一审庭审时,江业胜曾当庭推翻此前的供述,否认向丁宝军行贿。

  江业胜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江业胜向丁宝军行贿195万元房产证据不足,650万元律师费是通过律师事务所依法收取并开具发票的,而195万购买的写字楼并未过户给丁宝军。同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江业胜行贿65万元的证据不足。江业胜也推翻了他的供述,辩称仅凭丁宝军的证言不能认定行贿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有江业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丁宝军的证言及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足以认定。同时,江业胜认为自己是被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并申请调取相关监控。不过,他申请的拟调取监控时间段不在相关供述与辩解的时间段范围内,不影响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供述与辩解的合法性。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权钱纠葛】

  曾与两名法官有过金钱来往

  记者了解到,江业胜还曾与两名法官有过金钱来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江业胜为感谢合肥市某法院关某某介绍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并为其协调关系,曾分4次送给关某某7.4万元现金。此外,2012年12月,江业胜为了让合肥市某法院汪某在执行其代理的案件中予以关照,送给汪某1万元现金。
  法院调查确认,2012年7月,关某某曾向江业胜借款1.5万元,因此,该笔钱属借款性质,不应认定为行贿款项。此外,江业胜给汪某的1万元,是汪某主动索贿,江业胜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认定,江业胜向关某某行贿的准确数额为5.9万元现金。

  【案件进展】

  一审获刑11年 律师表示要上诉

  日前,巢湖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业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265.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行贿罪。江业胜归案后,曾主动供述了向关某某、汪某送钱的事实。对此,江业胜及辩护人认为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不过法院认为,这段犯罪情节较轻,而江业胜对向丁宝军行贿却拒不供认,因此不宜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巢湖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行贿罪判处江业胜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宣判后,江业胜不服,称法院认定其向丁宝军行贿事实错误,并表示将向合肥市中院上诉。目前,该判决尚未最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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