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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上海产生

日期:2014年09月06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新华网上海9月5日电(记者杨金志、黄安琪)5日上午,上海召开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命大会,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这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举措是上海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的重要一步。

    据了解,上海的首批法官、检察官助理主要是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院、检察院公务员中择优选任。他们具备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上海市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此次任命范围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的法院、检察院8家先行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单位,预计明年在全市推开。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方案提出,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据悉,改革后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与原来的职业发展路径即书记员先到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再到审判员、检察员相比,改革后年轻同志的成长路径更加畅通。通过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给广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法官助理的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检察官助理的主要职责为,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草拟案件各类报告及有关文书;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接待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等;协助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等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检察官助理主要配置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未检、民检等检察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配备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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