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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 涉及8个重点45项目标

日期:2014年07月1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7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是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深化改革的八个领域包括: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其中,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颇受关注。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9日在发布会上说。

   按照纲要,法院将在省一级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广泛吸收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除人事管理之外,纲要还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贺小荣说。

   他同时表示,统管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同时,还将通过完善提级管辖制度,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改革法院考评机制等一系列改革,确保法院的审级独立。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

   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纲要要求,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 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贺小荣指出,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法院将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将入卷存档。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记者了解到,对此次改革纲要中的各项内容,法院内部反响最大的就是法官员额制和定期晋升机制。根据纲要的描述,员额制的目的是“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而定期晋升机制的用意则在于“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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