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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

日期:2013年07月1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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