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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

日期:2013年07月1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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