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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58)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为了让当事人知晓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基本状况,保障其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依法延长冻结期限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为了保持冻结效力,行政机关也应当将延长冻结的决定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该及时协助延长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冻结的规定。
冻结的解除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二是法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具体情形。实践中,不再需要冻结的主要有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发生变化客观上不需要冻结的,等等。在各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中,也有有关解除冻结的具体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规定,行政相对人已经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在总结各地、各部门一些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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