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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16)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实践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很多,名称五花八门,有的不同名称说的是一个措施,有的同一个措施却使用不同名称,很不规范。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同时,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科学分类,也可以为划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和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提供基础。根据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进行梳理,本条归纳、列举了最常见的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四类行政强制措施,分别予以规范。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目前我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铁路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渔业法、海商法等。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有: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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