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8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