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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8)

日期:2013年06月21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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