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