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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88)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基于此,在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做了规定。国务院于1999年发文允许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用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该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是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根据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也曾发文许可企业用出口退税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做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可以用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可以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一些收费权质押做了规定,例如重庆市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可以质押。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不应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②收费权实质是一种变动性比较大的期待权,体现在:一是赖以收费的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二是该设施建成后,能否收到预期的费用是未知的;三是收费权是特许的,受行政干预过多,有可能被行政机关取消,不稳定。因此,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风险较大。③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机制作为基础的。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金融机制不健全,银行呆坏账较多,法律允许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出质,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实践有需要。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建设、电网建设,所需资金量大,大部分都靠融资解决,收费权的收益比较稳定,以其出质风险不大,银行愿意接受。关于应收账款,据统计,我国企业现有5.5亿元应收账款的沉淀资本,由于法律限制,这部分资本发挥的作用比较小。而且对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但这些企业一般都有应收账款。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既能盘活这些沉淀资本,又能解决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②有理论基础。应收账款实质上都是一般债权,法律允许一般债权转让,就没有理由禁止一般债权做担保。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都立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没有产生大的问题。④风险可控。以应收账款出质确实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些风险是可以控制和解决的。对法律风险,一般通过承认其合法性、建立规范的登记制度和明确清偿顺位等方法加以解决。对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自己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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