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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3)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三)物权法目前规定的主要考虑
  为准确体现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的规定经过了反复研究,多次修改,立法考虑主要是:
  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规中已经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必要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应当依照这些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逐步解决。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不作重复规定,只做出必要的衔接性规定即可。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本法的规定应当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正在改革,有关法律法规也在完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给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做出衔接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
  理解和把握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配给仍然属于本集体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不应当把多占的宅基地也纳入到重新分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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