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由此可见,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存在三方当事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转包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人(也即转包人)与受转包人之间存在转包的合同关系。从出租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人(也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人与受转包人的关系,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在转包和出租承包地时,承包人应当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签订书面转包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2.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原地块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后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第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避免因此而打乱不同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所以,承包人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3.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