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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47)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首先,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外国立法例及我国现有法律均有不少规定:
  1.外国立法例。日本遗失物法第十二条规定:准遗失物,关于因错误而占有的物品,他人遗忘的物品,或者逃逸的家畜,准用本法及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但关于因错误而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第三条的费用及第四条的酬劳金。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埋藏物的发现:关于埋藏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6个月内,其所有人不明时,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条规定: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2.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现实问题非常复杂,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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