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19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这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现在我们要强调保护私人权利,维护个人利益,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应当强调,权利不能滥用,取得或者行使物权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本条规定的原则也称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对于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一般均有规定。主要表现为对物权限制的原则性规定和权利行使原则的规定。对物权限制的原则性规定,如德国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意大利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瑞士规定“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日本规定“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对权利行使原则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瑞士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俄罗斯规定“公民和法人不得实施仅以致人损害为目的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