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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01)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但是,一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从不同的地方入住,互不相识,而人住的时间又有先有后,有的相差几年,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据调查了解,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大会的,仅占已有物业小区的三分之一左右。河南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等。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大会内业主集体意志和行为的统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规定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是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约定,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当由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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