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2]6号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
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银行 资产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l72份 2012年2月2日印发
附件: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