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如何开展督促办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开展统计分析
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应当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还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