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为双方进行 的合作,透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保密资料提供给收取方;
鉴于:收取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透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
为此,为维护技术市场和商业市场的秩序,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维护透露方保密资料的合法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保密资料”定义为为上述合作目的、涉及上述标的领域、由透露方向收取方透露的,并且在透露时标明“保密”或“专有”的一切装置、图表、书面资料或者其它有形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设备、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商业运作、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通过口头或视觉透露并且在透露时被确认为“保密”的资料,如果在经口头或视觉透露后三十(30)天内转为有形形式、标明“保密”,并转交给收取方,则须被视为保密资料。
2、透露方在向收取方透露保密资料时,应向收取方提供一份附件。该附件应写明所透露的保密资料的具体内容,并写明透露的日期。收取方的授权代表应在该附件上签字,并且,如透露方要求,收取方应当在该附件上盖章。
3、除非由透露方明确授权,收取方同意,在定义如下的“保密期限”中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在此期限内,收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收取的保密资料,并且不得将收取的保密资料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保密期限”指自收取保密资料之日起三(3)年,或至按照本协议第5段所述资料不再具有保密性质为止。
4、收取方应尽最大努力以将透露方的保密资料的传播限制至其为了上述目的而需要知晓此保密资料的雇员。未经透露方书面同意,收取方不得将保密资料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不论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何规定,双方承认保密资料不应包括以下任何资料:(1)是公知,或非因收取方不正当行为而成为公知的资料;或(2)在本协议下于透露时已为收取方所知而没有对透露限制的资料(且此事实被合理地令人满意地向透露方证明);或(3)是,或后来合法地和不违反本协议地成为收取方财产而没有任何义务限制透露的资料;或,(4)被合理地令人满意地向透露方证明,已由收取方不违反本协议地独立开发的资料;或(5)由透露方向第三方提供而不对第三方权利进行类似限制的资料;或(6)经透露方书面授权明确批准发布的资料;或(7)被规定由收取方向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