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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4)

日期:2022年04月08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四、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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