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李欣玫
劳务派遣很常见,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作共赢,可一旦发生矛盾,劳动者该向谁主张维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孙才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2009年6月,新疆某人才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与孙才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孙才派遣到新疆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工资由人才公司支付,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
2016年6月,用工单位因孙才的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将孙才退回人才公司。2016年7月,人才公司给孙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到期。
合同解除了,经济补偿金谁来支付?孙才几番沟通都未得到解决。今年6月,孙才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人才公司支付孙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万余元。
面对这一结果,人才公司不服,在2016年1月,人才公司与孙才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约定被派遣员工不再继续使用的,由人才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用工单位承担因劳动关系解除应当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8月8日,人才公司将孙才和其用工单位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用工单位支付孙才经济补偿金。9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而从本质上,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
本案中,原告新疆某人才公司委派孙才到用工单位工作,虽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但孙才本质上是完成人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2016年6月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人才公司作为孙才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孙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约定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协议是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人才公司无法举证孙才知道并且同意该约定,该约定对孙才并没有约束力,故人才公司不支付孙才经济补偿金、改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马彦玲提示,劳务派遣制度在某些方面尚存法律空白,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都会比较麻烦。所以在拟劳务派遣类“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能够有效避免纠纷产生。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时,一定要看清用人单位的名称、属性,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工。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支付条款要了解清楚,以免权益受损。
在实际工作中,被派遣员工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工资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和解时,可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