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山泽/漫画
今年50岁的苗世民也许做梦也没有想到,自认为合理的“公家”行为最后却将他送上了法庭。案发前,除了包头市懋菲蒙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懋菲蒙公司”)总经理这个头衔外,他还是包头市开元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元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因经营不善,开元公司屡次陷入资金紧张的状态,而之所以能化险为夷,全都仰仗懋菲蒙公司的资助,这一切也都是由苗世民安排的。案发后,检察机关调查发现,10年时间,苗世民等8名公司高管贪污、挪用公款上千万元。最终,8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记者来到查办此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就该案进行了采访。
筹建新公司富了总经理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1998年,为了筹建股份公司并上市,包头市有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头市奶业公司准备成立新公司。正是在这种需要下,1999年2月10日,懋菲蒙公司正式成立,当时身为包头市奶业公司干部的苗世民认购了100万股,因没钱支付,虽只打了欠条,却仍然当上了懋菲蒙公司总经理一职。其他入股企业和个人也没有出资,只有包头市奶业公司一家真正出资到懋菲蒙公司,因此懋菲蒙公司的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
2002年1月17日,包头市奶业公司以懋菲蒙公司的2706.53万元净资产作为资金,与包头浩宇科技科技发展公司、内蒙古科技长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包头玛尔沁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玛尔沁公司”)。但因懋菲蒙公司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玛尔沁公司因权属不明未能对懋菲蒙公司行使管理权。当时,包头市奶业公司不参与管理懋菲蒙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玛尔沁公司又无权管理,这就给日后国有资产的大量受损埋下了隐患。
在筹备玛尔沁公司的过程中,苗世民等人担心玛尔沁公司将懋菲蒙公司的奶牛用于其他用途,便于2003年4月,提议成立开元公司。当时,懋菲蒙公司的243名职工参与了集资,集资款共计193万余元。
2003年7月4日,以苗世民、安玉河、马杰厚、田宏伟4名“懋菲蒙”人为股东的私营性质的开元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名义上是懋菲蒙的子公司),之后,开元公司便由苗世民一人操控。经过多次股权转让,苗世民的小舅子郭某成为了开元公司最大的股东,但经营上仍由苗世民一人掌权。
记者了解到,当时郭某所占有的40%股份价值3360万元,苗世民也是在这个时候真正“富”了起来,并从此步入歧途。
“开元”缺钱就从“懋菲蒙”拿
2002年,包头市政府将包头市奶业公司和懋菲蒙公司的职工纳入社保统筹。由于懋菲蒙公司缺乏为在职职工补缴1991年12月至2002年10月养老金的能力,经协商,包头市社保局(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懋菲蒙公司在这期间由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保统筹负担,并退还了懋菲蒙公司用于给在职职工补交的养老金。
因当时开元公司资金困难,苗世民申请将部分退还给懋菲蒙公司用于给在职职工补交养老金的钱打入开元公司账户,社保局收文后向该账户中打款122万余元。而时任开元公司的副总经理安玉河却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00万元多次更改用途,转为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22万余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也是在这期间,苗世民将懋菲蒙公司市场价值1147.7万元的811头奶牛,以不到475万元的价格赊给了开元公司,但这些奶牛依然在懋菲蒙公司的奶牛场饲养。2003年10月,苗世民又指使安玉河、马杰厚等人以开元公司名义,按照市场价销售奶牛493头,得款640.33万元。拿到钱后,除偿还懋菲蒙公司的欠账外,苗世民等人赚了74万余元和300多头奶牛。
但苗世民对此并不满足。2004年至2005年间,因开元公司经营困难,苗世民决定懋菲蒙公司每年以运输牛奶车工款的形式给开元公司8万元作为伙食补助,但实际上懋菲蒙公司为此支付了9万余元。
挪用公款成家常便饭
当时,懋菲蒙公司不仅承担了开元公司的大笔开支,就连招商项目的投资款也是苗世民从懋菲蒙公司挪用的。
2003年4月5日,开元公司尚未成立,便和九原区农业产业化绿色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115.14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了近192亩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4月15日,苗世民利用职务便利,从懋菲蒙公司的账户上拨了100万元,用于支付开元公司的出让金。
随后,在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间,经苗世民决定,懋菲蒙公司分35次借款给开元公司,共计733万余元,并全部用于生产经营。
在苗世民看来,公司负责人出门要有派头,公司才有脸面。于是,2006年6月25日,经苗世民提议,副总经理梁全顺、田宏伟、李军平、郭玉龙,财务部长高彩霞共同决定,给6人各购买一辆汽车,花费了203.8万元。除苗世民所购车辆归公司所有外,其余5人在懋菲蒙工作3年后车辆便归个人所有。2009年,苗世民将自己的车卖了65万元,将其中50万元现金交还给了懋菲蒙公司,将另外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声称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上诉
2010年底,九原区检察院接到包头市检察院转交的举报材料并进行初查后,对苗世民等8人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至2013年间,分别报请包头市检察院对8人批准逮捕。2013年8月30日一审宣判后,苗世民、安玉河、马杰厚却以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由提出上诉。但经进一步查实,懋菲蒙公司成立时及后续经营中,全部资产均来源于包头市奶业公司,所以包头市奶业公司对懋菲蒙公司拥有全部产权。懋菲蒙公司成立后,苗世民等人的人事关系从包头市奶业公司转入懋菲蒙公司,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包头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苗世民、安玉河、马厚杰在担任懋菲蒙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设立并实际控制私营企业开元公司,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发虚假文件获得养老金、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及领取伙食补助等方式使开元公司获利,均构成贪污罪。同时,苗世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833余万元用于开元公司经营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苗世民伙同高彩霞、郭玉龙、梁全顺、田宏伟、李军平以购车的名义将203万余元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今年9月,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苗世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安玉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马杰厚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高彩霞、田宏伟、李军平、梁全顺、郭云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苗世民、高彩霞、田宏伟、李军平、梁全顺、郭云龙等6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目前,此判决已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