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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5)

日期:2015年02月09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络  点击:

    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对被处罚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影响。如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处罚,该处罚一经执行,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无法逆转的后果,该处罚决定即使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也不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经过负责人的集体讨论,不仅能够防止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五、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4日,济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向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要求对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抽查验收。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事实错误,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戴世华的起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典型意义

    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空前严峻。作为消防安全的前置关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责任重大,但却一直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导致社会关注度低,程序透明性差,权力行使随意性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首次明确了消防验收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从而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必将有利于督促消防机关严格履行验收职责,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通过辨法析理,使消防机关认识到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从而积极准备参加后续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该备案结果通知。判决后,该案被《大众日报》、《济南日报》等多家重要媒体密集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七卷收录,并获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二等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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