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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将进入“后指标”时代

日期:2015年01月31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中央政法委1月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宣布: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这预示着,运行多年的“指标考核制”将淡出司法领域,中国司法将进入“后指标”时代。

  以下指标、压任务的方法来推进某项工作,在我国由来已久,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痕迹和人治色彩。“大跃进”时期的“高指标”、“浮夸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教训深刻。在司法领域,从建国初期的“镇反”,至1983年“严打”,也存在着下指标、定任务的做法, 一些地区甚至下达抓人、杀人指标。再后来,“指标考核制”被广泛引入司法领域,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成了考核公检法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指标。

  “指标考核制”的初衷是建立一种竞争激励机制,奖勤罚懒,提高工作绩效。但从多年实践看,该做法产生了一些明显弊端。首先是指标设置不科学,违背了司法自身运行规律,诱发了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例如,要求刑事拘留数逐年甚至逐月递增,就脱离客观实际和常识。一个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其刑事发案数往往有一个稳定的常量,警方的破案数、抓人数也基本维持在一个恒定水平,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如果人为规定刑事拘留数逐年逐月递增,等于逼着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任务,随意扩大打击面,将不该拘留的人也予以拘留,殃及无辜,或者在统计数字上造假,欺上瞒下。

  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办案质量,但用下一个诉讼阶段的处理结果来评价前一诉讼阶段的工作绩效,必然有其片面性,弊端也是明显的。公安机关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批捕、起诉,既取决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也取决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不同机关对刑事政策的考量,不批捕、不起诉也许是为了减少羁押或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公安侦查工作一定是错了。一味地追求高批捕率、起诉率,反映出公安机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倾向,也影响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对有罪判决率的畸形追求,更是违背了诉讼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从统计数据看,我国法院目前无罪判决率不到千分之一,相对于域外法治国家,包括以“精密司法”著称的日本,都是极低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办案质量就是世界领先,无可挑剔。对于无罪判决率的畸形追求,导致了检、法之间过度亲近与合作。法院本该宣告无罪的案件,要么以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解决,要么为照顾关系、顾及脸面,把本该无罪处理的案件将错就错。无罪判决率畸低,给人的感觉是法院成了检察院的“橡皮图章”,损害了法院的独立、公正形象,也使无罪辩护成了“镜花水月”,挫伤了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积极性。

  法院考核“结案率”,本意可能是让法官均衡结案、高效结案、提高诉讼效率、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但事实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年底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成为多数法院的潜规则。为了数字好看,不惜“闭门谢客”,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严重损伤了司法公信力,背离了考核的初衷。

  运行多年的“指标考核制”是司法过度行政化的产物,有着浓厚的人治色彩。频繁的考评排名,干扰了执法、司法活动,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结构,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因此,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和指标,是众望所归,也是司法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但取消只是第一步,在“后指标”时代,也要建立起新的竞争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防止滋生“懒汉”、不作为心态。另外,取消指标考核,并不是不要相关数据统计,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运用相关统计数据、指标,为执法、司法活动及内部管理提供有效指引,也是新时期的重要课题。(作者: 毛立新 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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