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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异地被刷状告银行索赔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80%损失

日期:2015年01月21日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晓芸 人在家中,卡在身上,卡上的钱却在千里外的河南被盗刷4.5万元,储户状告银行索赔。1月2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承担80%责任,赔偿储户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

    乌市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扬子江路支行办理了张银行卡,2013年1月7日下午,其人在乌市,银行卡也在身上,却突然收到银行卡取款短信,他赶到银行柜台查询显示在河南许昌县POS机上被盗刷,事后王先生立即前往河南许昌报案。并于2014年11月25日将银行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

    庭审中,王先生称银行没有尽到识别伪卡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方则称王先生密码由其自身保管,泄露和银行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设置了交易密码,双方由此成立合同关系。王先生发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当日便到该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当时带了真卡,而刷卡交易地在河南,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活常理,同一张真卡不可能在当日下午被盗刷后,又于同日出现在乌市的王先生手中。

    主审法官认为,造成王先生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发卡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故发卡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是王先生借记卡凭密码支取,从刷卡交易成功的结果看,可以认定他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王先生作为密码拥有者亦负有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泄露、不被盗用的义务,因此王先生也有一定过错。

    但是由于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高度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及用卡环境安全的义务。考虑到本案损失产生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认定王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银行承担80%责任。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

    链接:银行卡如何防盗?

    设置密码要动脑安全用卡,第一步就是要设置易于记忆但难以破译的密码,不要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用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以防被不法分子破译。

    刷卡交易要留心不要在小商铺或者安全资质不够高的商铺刷卡交易。

    输密码要注意遮挡输密码应用另一只手或身体挡住操作手势,防止其他人或针孔摄像机偷窥。此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卡有没有在两台POS机上刷,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

    交易凭条别乱扔将交易凭条随意丢弃,这样可能就会泄露账号等信息,所以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或者自己收好。

    网络支付防“钓鱼”网站尽可能不在网吧、单位等公共网络上操作网上交易;网上进行交易的时候不要进入“钓鱼”网站,并且要防止木马程序套取支付密码。

    及时开通短信通知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有短信通知业务,一旦出现盗刷,持卡人可以根据短信通知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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