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既已成不可逆之潮流,顶层设计正在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寻求制度保障,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在改革浪潮中,我们要赢得司法尊严与神圣,靠的便是自己抖擞精神一往无前,靠的便是中国也能有骄傲而勇敢的柯克法官
□王聪
1608年的一个星期天上午,英国国王召集普通法院的法官们召开了一个著名会议。会上,国王宣称:“法律是基于理性的,国王和其他人、法官一样,也都具有理性”。因此,对于法官审理的案件如果有疑问的,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国王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干预;因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理人而已。对此,普通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据理力争:“没错,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技艺,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国王震怒,认为柯克法官将其置于法律之下,欲治其罪。柯克法官直言:“国王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当受制于法律”。国王与柯克法官的这次著名的星期天争论导致柯克法官被监禁半年,最终甚至因为反对国王干预司法而丢掉职位。但在光荣革命之后,法律至上的原则却在英国落地生根,成为法治国的基本思想。柯克法官也因此流芳百世。
柯克大法官的事迹之所以会成为美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用自身表现为司法赢得了尊严。观诸今日我国司法之现状,案件审批制积弊颇深,地方保护主义沉疴难除,外部干预愈加巧妙而无痕……社会公众为此痛批司法之不公与腐败,法官为此经常满腹牢骚,痛感司法缺少尊严,却敢怒而不敢言,一些法官甚至因欠缺职业尊荣感而欲委身另谋他途,这显然有悖法治国家之建设。中央已然意识到这一问题之重要性,并下定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近的司法改革方略正从人、财、物等方面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反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尽管道阻且长,但法治的春天终将来临是大势所趋。我们都知道法官本是一个有尊严的神圣职业,但在春天尚未到来之前,我们法官个体究竟靠什么赢得尊严和神圣呢?
要有独立之勇气。古语云:“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也就是说,我们法官必须把自己当回事,否则别人也不会把你当回事。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长期浸淫其中,故在司法过程中难免会有来自熟人的“招呼”,法官身在体制之内又总是不乏行政权力的干预,如果法官放不下情面,狠不下脸皮,抵不住压力,便可能在这些法外因素面前选择做“乡愿之人”,身在其中而左逢右源,如此以来,何谈独立办案的尊严。法官这份职业,生来便与争取“最佳人缘奖“的好好先生无缘。关于独立之勇气,美国前著名“独立检察官”考克斯的事迹值得一提,考克斯在调查尼克松水门事件中,不畏强权坚持“死磕”到底,最终考克斯的坚持调查使得尼克松总统黯然去职,独立检察官制度从此在美国深入人心,在克林顿总统桃色绯闻事件中独立检察官再次延续了出色的表现。当下我国司法界最需要的便是这种独立的勇气,强健的品性。当面对舆论、民意、权力等内忧外患的干预压力时,只有法官自己有精神独立的勇气,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才能避免患上“缺钙”的软骨病。
要有担当之责任。法官需有深切的责任心,曾任“司法储才馆”馆长的梁启超先生在论及法官之修养时尤为强调。责任心对于任何职业都不可或缺,对于法官尤甚如此。法官每天都站在法律的钢丝绳上解决当事人之间最不愉悦之纠纷,行使辨明是非黑白之判断权,轻者攸关当事人财产,重者攸关当事人性命,如此慎重之权力,其责任显然要重于一般行政官吏,法官的一举一动,甚至法律文书中的一个错别字,都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故非有深切的责任心不足以胜任。当前中央的改革已然要还权于法官,让审理者独立裁判,让裁判者终身负责。此时,法官手中的法槌便更加沉重,便更需要有深切责任心,不苟且、不马虎,谨小慎微,面对手中的案件,时刻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去尽力寻求公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唯有深切的责任心,才能产出高质量的司法产品,才能赢得诉讼当事人的尊重,继而为自身赢得尊严。
要有护法之精神。法官患上“软骨病”之病灶,除了因制度环境未能为有尊严、有权威的司法提供相应职业保障外,也与法官个体欠缺护法之牺牲精神不无关系。法官做好好先生固然更容易在体制内如鱼得水、顶戴花翎,但这种利益是短期的、易变的因而是靠不住的。对普通法官而言,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完全有可能使你载入共和国的司法史册,故而成为一名人民信赖的大法官远比成为一位大官更值得拥有。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理想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故法官最大的荣耀便体现在能够生产高质量的司法产品,最大的光荣便在于为了公平正义不惜牺牲个人得失,法官应该有这种护法之勇气和决心。唯有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底线,做一个有骨气的法官才可能赢得永恒的尊重,而这种持久的社会声誉不是任何权力所能左右的,这种自我实现的自豪感和自尊感不是一官半职所能比及的。
要有慎独之修养。《中庸》曰:“君子慎其独也”。法官与行政官吏相比,职业自主性和独立性相对更强,因此能否做到“慎独”,以及坚持“慎独”所能达到的程度,是衡量法官自我修养的重要标尺。耐得住寂寞,看起来是一个陈腐的说教,但对于法官而言却是金科玉律。西方有句法谚曰:惟神与法官不可交友,意指法官应该减少社会交往。选择了法官这份神圣的职业,就注定意味着选择了孤独的坚守。
生于变革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官,注定要在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情感中奋力前行。建设法治国家既已成不可逆之潮流,顶层设计正在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寻求制度保障,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在改革浪潮中,我们要赢得司法尊严与神圣,靠的便是自己抖擞精神一往无前,靠的便是中国也能有骄傲而勇敢的柯克法官。一言以蔽之:与其自怨自艾,不如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