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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发布(3)

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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